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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改革限制人民檢舉,反讓我們用路權益不保?】

🎸事實
近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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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條例改革限制人民檢舉,反讓我們用路權益不保?】

🎸事實
近日有一份警政署版本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修正草案引起公眾注意。關於其中第7條之1的修正,內容約有兩個重點,分別為:1.修正後關於臨停、不服交警指揮、開車不禮讓行人或是闖紅燈等較輕微的交通案件「不開放」民眾檢舉;2.對於同一車輛違反同一條項款的駕駛行為,六分鐘內檢舉以一次為限。可以看得出來,修法的立場是「減少人民對輕案的檢舉,重案的檢舉仍維持」。就此正負評價兩極,值得我們用路人討論。


🎸 為什麼要限制民眾檢舉輕微交通案件?
民眾都說危險用路人很多很多,而危險用路人大多違反的都是輕微的交通事項,如果限制人民對輕案檢舉,不是反而助長這些人的橫行!?關於限制檢舉輕微交通事件,警政署方面修正理由提出的大方向有兩個,分別是「彌補警力不足」以及「維護交通秩序」。至於具體的理由,則如下面討論

關於「彌補警力不足」,具體理由約略為:
1.修正理由提供統計數據指出近四年(民國104年到108年),現行法下民眾每年檢舉的數量從93萬件飆升至298萬件,而審理個案所投入的警力遽增,反而導致警力排擠效應。
2.道交條例第7條之2則針對警員的合法舉發有較多限制,變相導致非專業的民眾反而比專業的警方較易舉發交通違規事故。

而關於「維護交通秩序」,修正理由並未多加著墨,亦沒有提出相關數據佐證民眾檢舉案增加與交通安全秩序的指數有相當關係,所以開放民眾檢舉是否能有效減少危險用路人的危險駕駛行為?這部分沒有辦法從警政署提出的修正草案中得知。基於這樣的立場,如果站在警方的角度,關於這次修正目的是在確實節省警力,會是一個合理的修法。

🎸六分鐘才能檢舉一次會不會導致更多的違規?
另外就民眾可以檢舉的項目中,在檢舉次數上也有所限制,修正後第7條之1的第3項限制民眾檢舉同一輛車兩次以上的相同違規行為,六分鐘才能檢舉一次。理由是在於現實上有檢舉人尾隨他車而連續檢舉,而未達到即時糾正違規交通行為之效果,反而有報復性檢舉或者從檢舉獲得快感之情形,如此並不能有效促進交通秩序,所以草案在檢舉次數上給予限制。

🎸結論
警政署所提出來的修正草案尚未通過立法程序而正式實施,所以目前民眾還是可以檢舉較輕微的交通案件。而我們認為警政署所提出的修正草案雖然可以有效地減少交通警察的負擔,但另方面因為限制人民對於輕微交通事件的檢舉,等於交通的公共安全少了一層把關,會不會反而造成反效果導致交通更亂?我們無從得知。與其這樣貿然從法律面上直接限制人民的檢舉,似乎從事實面上,採取檢舉流程、系統等等的改良以及加強用路人交通觀念的宣導,或許才是真正有效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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